一、【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115年度國科會「智慧健康產學聯盟計畫」採隨到隨審申請,審查通過之計畫將依該會實際核定日期開始執行(非固定起始日)。
二、計畫目的:該會以「健康臺灣」為願景,從民眾或醫護需求為核心,鏈結臺灣醫療體系與資通訊產業鏈,串聯地方醫院至基層診所、照護中心等多元場域,以聯盟形式,打造整體智慧健康解決方案進行落地與驗證,並複製擴散,乃推動「智慧健康產學聯盟計畫」,期建構具醫療實證基礎且可複製擴散之創新照護模式,提升臺灣智慧醫療之在地擴散與國際拓展。
三、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計畫徵求重點:
(一)、臨床診療之醫護需求
(二)、照護場域之環境AI應用(屬於長照或在宅醫療的部分,解決方案需延伸至診所、照護機構或居家)
(三)、居家與偏鄉之醫療/健康照護系統(屬於長照或在宅醫療的部分,解決方案需延伸至診所、照護機構或居家)
五、計畫執行年限:至多二年期研提,並採分年核定。
六、經費編列:每案編列申請經費:補助款以新臺幣 3 千萬元為上限,惟實際經費以該會核定為準。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該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單位,由聯盟中之醫療機構或學校提出申請。
1、徵案對象:由醫院或學校申請,並與企業共組聯盟,發展軟硬整合之智慧健康解決方案。
2、驗證場域:計畫須進行場域驗證(包括醫院/學校、診所、照護機構、居家/社區等,診所/照護機構尤佳),其中主要驗證場域須在大南方地區(嘉義、臺南、高雄、屏東),或大南方地區解決方案無法應用的偏鄉地區。
(二)、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計畫總經費50%之金額 (總經費=該會補助經費+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另合作企業配合款可於業務費編列研發人事費,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10%。
(三)、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另該會將於計畫執行期滿6個月進行查核,確認該財產是否已納為醫院(學校)資產。
(四)、申請計畫之醫院及合作企業需保證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投資人身分,此智慧健康產學聯盟計畫之經費亦不得使用於大陸地區之商業往來。
八、審查重點:1.智慧健康解決方案2.落地擴散與商模
九、配合事項:1. 參與國內外展會(Medical Taiwan、HIMSS、Medical Fair Asia等)。2. 計畫團隊及合作企業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3年內配合該會需要進行計畫成果發表、展示等宣傳活動,並且配合成效追蹤(包含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資料)。
十、本計畫改採隨到隨審方式,欲申請者請以MAIL先告知計管組,並請於線上上傳後盡速通知本組,俾利函送申請名冊至國科會辦理。
十一、相關申請事宜及注意事項詳附件徵求公告及相關徵求資料。
十二、國科會公告請逕至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rfpDetail/103ba08e-132d-420a-a17b-650163a8beb7?l=ch 查詢。
十三、計畫辦公室聯絡人:鄭獻堂先生,電話:02-2755-2425轉850,吳珮羽小姐,轉851;
國科會產學處聯絡人:方怡渟小姐,電話:02-2737-7231
本校計畫申請業務聯絡人:計管組陳雅芬,分機:31182
參閱附件: 1.函文 2.徵求公告 3.計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