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改重點如下:
八、補助項目及經費支用:
(一)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編列,並得依實際需求編列托兒服務或無障礙措施經費,申請機構得於本會核定之總金額內以原計畫申請書所列項目,調配使用覈實列支;惟不得用於非關本研討會之支出、 購置設備或印製紙本論文集。
(二)本補助案屬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至其他補助案,亦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三)支用經費應與原計畫申請書所列項目之支出用途內容一致。
(四)補助經費之支用須符合政府法規,支付國外專家學者來臺費用計算標準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辦理,無規定部分得依本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由自籌經費、本會其他計畫經費或其他機關(構)補(捐)助等經費來源,依其自籌經費規定或本會、其他機關(構)補助計畫規定,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六)已獲本會其他補助案之專任、兼任人員、臨時工等協助舉辦研討會人員,在原工作時間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案之經費。
國科會相關規定:1.
國科會公函、2.
修正對照表、3.
修正內容、4.
完整作業要點
聯絡人:研發處計管組蘇暐珍小姐#3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