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研發處民國97年為強化研究發展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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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公告

07
2026.07

國科會函送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國科會函送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二、旨揭修正要點第八點,請參閱要點第八點條文勘誤表。

三、第八點研究經費補助項目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該會得補助申請機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等,準用該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項 規定。

    2、管理費。

    (二)、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編列支應下列費用:

    1、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

     (1)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

     (2)先期技轉授權金,得視計畫需求編列。

     (3)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得依據經濟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合作企 業於配合款項下編列,申請經濟部補助款,並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 辦法與相關規定辦理。

    2、產學研發中心型計畫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

     (1)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

     (2)先期技轉授權金,得視計畫需求編列。

     (3)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得視計畫需求編列企業所需研發人事費、設備使用費。

   (三)、合作企業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及先期技轉授權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必須以金錢支付,其費用項目,準用該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

    2、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及先期技轉授權金,不得以經濟部補助款支應,或與研究學院合作 企業資金重複。

   (四)、先期技轉授權金及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之額度與授權規範:

    1、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五年計畫申請機構所獲得研發成果之非專屬授權;但經申請機構內部行政程序核准並函送本會備查者,得為專屬授權。

    2、先期技轉授權金及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之額度:

     (1)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額度,不得高於總配合款扣除合作企業自行 研發經費後之百分之十。

     (2)產學研發中心型計畫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額度與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合計編列金額,不得高於總配合款百分之二十。

四、如對修正要點有所疑義,請洽產學處何積恩小姐,電話:(02)2737-7232。

參閱附件: 1.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NEW11506
                    2.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條文勘誤表11506
                    3.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徵求公告NEW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