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研發處民國97年為強化研究發展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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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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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置頂】本校「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支管理要點」新增七之一點計畫主持人工作費支給標準規定,及修正附表管理費分配比例,並自公告日(115.04.15)起,新核定或簽訂的計畫案須按照修正後的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主旨:「國立清華大學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新增七之一點關於計畫主持人工作費支給標準規定,及修正附表中「未列入組織規程附錄之校級研究中心」執行計畫之管理費分配比例,並自公告日(115.04.15)起,新核定或簽訂的計畫案須按照修正後的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修正業經115年3月19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二、「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新增七之一點關於計畫主持人工作費支給標準規定:

(一)依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1,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執行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專案之主持人費,及編制外研究人員人事費,其支給基準應另行訂定,在同一事由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支給。

(二)為利計畫主持人有所依循,經考量教研人員的本職應著重在學校,並參考行政院「公立大專教師薪資明細表」附件2新增「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七之一、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研究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者,若委託(或合作)單位未規定或未於契約約定計畫主持人工作費者,其支給標準每案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行政院「公立大專教師薪資明細表」之教授級之最高總金額(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合計)。」

(三)上開行政院「公立大專教師薪資明細表」之教授級之最高總金額(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合計)自114年1月1日起為新臺幣(以下同)137,370元,未來若行政院修正明細表,以行政院最新的明細表為準。

(四)請留意:

1.計畫主持人費的支給標準須遵循委託(或合作)單位的規定,若委託(或合作)單位係承接源頭單位的計畫再轉分包給本校執行者,計畫主持人費的支給標準須以源頭單位的規定為準。例如:A單位承接B單位(源頭單位)的計畫再分包給本校執行,由A單位和本校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則計畫主持人費的支給標準須以B單位(源頭單位)的規定為準。

2.計畫主持人費的支給標準須遵循契約約定。

(1)「契約」包括契約本文、計畫書、經費表等,支給計畫主持人費之前必須先獲得委託(或合作)單位的同意。
(2)「約定」須精確呈現計畫主持人費的支給標準,例如:單獨條列約定計畫主持人費的金額為月支若干元及支給期間。若僅列出一筆計畫經費總金額而註明經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運用者,或僅將計畫主持人費、助理人事費等合併列成一筆金額而註明經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運用者,以上兩種舉例的約定皆不精確,將視同「未於契約約定計畫主持人工作費者」的情形辦理。


3.計畫主持人費的支給標準應依照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七之一點的規定,並以實際支給期間計算,不足月者按比例計算。
例如:某計畫約定計畫主持人費的月支金額30,000元,支給期間自115年6月1日至115年6月20日,共20日,則可支金額的計算方式為:30,000元×20日/30日=20,000元。

三、修正「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之「附表 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之管理費提列及分配表」中「未列入組織規程附錄之校級研究中心」執行的計畫之管理費分配比例:
(一)國科會計畫、非國科會計畫:由學校 60%、系所 20%、中心 20%,修正為學校 60%、研發處 10%、系所 15%、中心 15%。
(二)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刪除原規定,比照「非國科會計畫」分配比例。


四、檢附「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修正後「附表 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之管理費提列及分配表」附件3

五、如有問題或需協助事項請聯絡計畫管理組。
(一)各學院對應窗口請參見:
https://rd.nthu.edu.tw/ResearchandDevelopmentatNTHU-introduction3.html
(二)本公告聯絡人:計畫管理組林芬組長,E-mail : felin@mx.nthu.edu.tw,電話: (03) 571-5131,分機 35173。

六、檔案下載:
1.
校內書函(115.04.15清研計字第1159002922號)

2.(附件1)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
3.(附件2)行政院「公立大專教師薪資明細表」
4.(附件3)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修正後「附表 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之管理費提列及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