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二、旨揭修正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六點。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二點(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構(以下簡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關(構)。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資格:比照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三)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指學術界研究人員以其過去研發之成果及核心技術為主軸,對外提供協助與服務為目標之計畫,
可由單一或多位研究人員組成,其項目應涵蓋核心技術之內容、該技術之應用性、未來可能參與共同組成會員形式之聯盟會
員及該聯盟運作計畫等。
(四)聯盟會員: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公司或財團法人。
第五點(申請執行期間)合作計畫申請每一期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補助二期屆滿後,如擬繼續執行,應每年提出申請。
第六點(研究經費補助項目)本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一)業務費:1.研究人力費: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執行第一期(三年內)之研究主持費。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聯盟合作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二)研究設備費(僅補助服務所需之設備,不補助研究性質之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四)管理費。
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
四、檢附修正旨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