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科會函送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二、旨揭修正要點第二點,請參閱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三、第二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助機關:指補助機關。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符合該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符合該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四)、合作企業:
1、國內企業為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國外企業為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並曾經公開且具公信力之評比機構納入評比者。
2、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3、合作企業由一家或二家以上組成,須有一家為主導企業。
(五)、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限國內企業)共同聚焦前瞻技術研發及培育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協助我國產業維持世界領先地位。
(六)、產學研發中心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建立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產業技術研發人才,促進產業發展。
(七)、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聚焦具產業競爭領先優勢之解決方案,鼓勵發展關鍵核心技術,促進後續建立長期產學合作模式及衍生下世代創新技術。
(八)、研究學院:指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由國立大學設立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
四、如對修正要點有所疑義,請洽產學處何積恩小姐,電話:(02)2737-7232。
參閱附件: 1.函文 2.修正要點 3.要點修正對照表
研究發展處計畫管理組 陳雅芬
TEL:03-5731182 (校內分機31182) ; E-mail:yfchen@mx.nt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