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科會函送更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2、13、16點誤繕,請查照。
二、勘誤表重點
(一)、第12點取消內容:如屬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二)、第13點(七)1.單一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且配合款不得低於二十萬。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三)、第16點內容之部徽改會徽。
三、本計畫相關勘誤表及更新之修正後全文供參閱。
四、如對修正要點有所疑義,請洽產學處: (02)2737-7740(王小姐)、(02)2737-7279(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