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會議展覽活動擴大補助計畫,收件時間
至 114年 6 月 10 日 (星期二) 下午5點止。(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掛號收文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
一、緣起:高雄市政府為獎勵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等,並帶動觀光,活絡本市觀光旅遊及周邊產業發展等,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對象:
(一)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大學、專科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人民團體,除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二) 本計畫之補助,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三) 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團體者,應由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旅行業或活動舉辦地點之場地經營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補助。
四、補助條件:
於本市實體辦理會議、展覽或活動,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限:
(一) 會議、展覽或活動期間主辦單位及會議、展覽或活動參與人員須於本市合法旅宿業至少住宿 1 晚,且其住宿需達 100 人以上或 50 間雙人房型以上。
(二) 參與人數達 1,000 人以上之會議、展覽或活動。
五、補助標準及原則:
(一) 本計畫補助項目包括補助款、商圈夜市券及會展交通票券(QR code),每案補助項目合計等值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會展交通票券(QR code)以符合前條第1款之補助要件者始得申請。本局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補助額度內核定補助。但案件性質特殊而有增加補助者,應經本府專案核准,始得為之。
(二) 補助原則:
1.同一申請單位以同一年度補助兩案為原則,政府補助款額度不得超過該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補助款相關費用,項目、數量及金額應合理編列,除活動計畫書所列之支出外,其餘均不予補助。
3.補助款不得支用於常態性人事費、硬體建設費用、購置資本門設備。
4.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如實際情形未達本計畫第五條規定要件者,本局將不予撥付補助款。如實際情形雖達本計畫第五條規定要件,惟未按原活動計畫書執行或實際執行情形與原活動計畫書差異誤差超過25%者,本局得廢止其獎勵或扣減補助項目。
5.若核定後領取之商圈夜市券及會展交通票券(QR code)數量多於實際人數者,應於成果報告書說明理由,並將剩餘之票券卡片或等值現金歸還本局。若有轉售或其他不當使用之情事,相關法律責任概由申請單位承擔,且不得再次提出本計畫之申請。
6.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區公所主辦、合辦、承辦之會議、展覽及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於會議、展覽或活動舉辦日前 14 個工作天前,檢附下列文件(應採A4規格紙張,雙面列印、編訂頁碼、左側裝訂方式製作)以郵寄掛號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以本局掛號收文時間為準),其他方式概不受理,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並依受理日期定審查順序,計畫預算經費用罄即不予補助,並退還申請文件:
1.申請函一份。
2.申請書一份。
3.活動計畫書一份。
4.經費預算表及說明一份。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揭露表一份。
6.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 前項申請應備文件格式請按本計畫附件所訂格式撰寫,若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單位大小章,且後續應配合本局審查需要,增加提送份數。
(三) 為保障申請單位權益,請申請單位自行衡酌審查及退補件所需作業時間,盡早送件申請。申請應備文件倘有欠缺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 若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 本局於受理申請單位之提案計畫後,按規模分級審查,並將結果函知申請單位。
七、收件時間、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 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
至 114年 6 月 10 日 (星期二) 下午5點止。(以本局掛號收文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
(二) 送件地點: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三) 諮詢電話: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07)336-8333#2895
會展推動辦公室 (07)262-0067
台灣經濟研究院 葉曉蒨副研究員 (02)2586-5000#417
(四)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相關表格可由下列網站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 (
https://edbkcg.kcg.gov.tw/)
高雄會展網 (
https://www.khmice.org.tw/)
(
https://www.khmice.org.tw/xmdoc/cont?xsmsid=0O179585037377690026)
聯絡人:
研發處計管組 蘇暐珍#35010;weicsu@mx.nt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