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科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二點;即日起生效。
條文如下: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線上傳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 傑出研究獎申請表。
2. 個人資料表。
3. 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填之相關表件。
4. 自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起,至申請截止日前(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個人或共同研究之績效文件。但曾獲本會傑出研究獎者,應繳交自獲獎年度申請截止日後之績效文件。
(二) 本會各學術處得依個人研究表現或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審查結果遴薦人選,由其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
九、獎勵人數及方式如下:
(一) 獲獎人數:
1. 依第四點申請方式核定者,每年合計八十名為原則。
2. 依前點主動遴選方式核定者,每年合計四名為原則。
(二) 獲獎人由本會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九十萬元及獎狀一紙。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 傑出研究獎同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二) 獲獎人以獲頒二次為限。
(三) 累獲傑出研究獎二次者,得依本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特約研究計畫。
(四) 傑出研究獎獲獎人自申請當年之八月一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敬請參閱:
國科會公函、
修正對照表,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